日期:2013-06-09 10:54
半數的理事出席、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和會長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并抄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托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七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八條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