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09 10:54
條 本會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修改章程;
(三)創辦經濟實體;
(四)重大的學術活動;
(五)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六)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
(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八)接受境外五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九)對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其他重大活動。
第五條 本會作出本制度第四條內容之一的決定,從決定之日起7天內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開展上述活動。其中,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與有關部門商議后報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