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09 10:54
理事會審議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被提出除名的會員有權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商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罷免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的罷免建議后,應進行討論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會員代表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