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09 10:54
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理事會批準。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告;未提出增補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常務理事資格。
(二)本會可根據會員代表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增補理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增補常務理事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確認后,向全體理事公告。
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可采取通訊會議形式進行。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的,應加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