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09 10:54
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會選舉工作,接受廣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監督。
第三條本會的會員代表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在會議現場舉行,缺席會議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四條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人數原則上為會員代表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人數達50名以上時,可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為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